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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普遍设立公职律师

  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发布关于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公告,明确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;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公职律师;人民团体参照建立公职律师制度。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。

  公告提出,申请担任公职律师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;属于党政机关或人民团体公职人员,并经所在单位同意;在所在单位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;经省司法厅、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;品行良好。公职人员暂定为党政机关公务员,参公管理人员、事业编制人员暂不纳入公职律师申请范围。

  申请担任公司律师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;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;属于与国有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,且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员工,并经所在企业同意;在所在企业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;经省司法厅、省律师协会培训并考试合格;品行良好。

  公告要求,拟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单位,应将本单位设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意见、工作方案、管理办法、设立备案表、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人员材料一并提交相应司法行政机关。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。审查通过的,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应当参加省司法厅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。省司法厅、省律师协会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全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培训。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人员,参加培训并考试合格的,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。

  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应当参加年度考核,如实全面反映本年度履职情况。未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,不得以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事务。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严格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纪律,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,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抄送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;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的,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,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。司法行政机关、律师协会按照律师管理规章制度和行业规范相关规定,对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法执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,实施行业处分,并将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结果抄送其所在单位。